江西师范大学教室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9-20 浏览次数: 20

江西师范大学教室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室是师生开展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是学校基本的教学资源和基础设施。为加强教室建设,规范教室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能,切实保障教学活动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室使用以“管理制度规范、保障教学有力、服务师生优质”为目标,以“职责明确、管理到位、服务到位”为总要求,在优先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下,充分利用教室资源。

第三条 学校教室资源主要包括以下类型,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智慧教室、专业教室(包括专业画室、专业琴房、舞蹈教室、专业语音室等)。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公共教室的调配和宏观管理。其他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教室。


第二章  教室使用管理

第五条 校公共教室的使用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并根据学校的本科教学安排按时开放。如有校内单位根据需求申请教室,使用单位应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审核后,向教务处提交申请,经教务处教学管理科审批后,提交教室申请单至相应楼栋物业管理处方可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教室。

第六条 校内大型活动及各类型考试的组织单位,原则上须通过OA平台向教务处提交正式请示报告(报告内须明确教室0需求信息),经审批通过后方可使教室。

第七条 校外机构或个人申请校内教室的需联系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由资产经营公司依据学校规定进行审核后由教务处统筹安排。

第八条 公共教室的开放时间为7:00—22:00

第九条 寒暑假期间,如需使用教室,须提前向教务处申请,由教务处审批后统筹安排

第十条 教务处、教室管理中心负责教学计划、任务外,有经营性质的教室使用审核,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经教务处、教室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使用。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教室开关门及保洁工作,对经营性使用负责定价、收费、上缴等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经营性教室使用费用的收取,并将收入统一上缴学校财政。


第三章  教室设施设备管理

第十二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教室管理中心)负责公共教室(含研究生学院教室)设施设备的建设、维修、维护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在教务处的指导下,完成公共教室的规划、建设;

(二)负责公共教室(含研究生学院教室)教学设备及基础设施的更新、改造、维护等预算申报工作;

(三)负责公共教室(含研究生学院教室)基础设施的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及时向资产经营公司(物业公司)反馈、沟通巡查结果,督促维修维护工作的落实(按照学校规定单项200元以下维修项目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维修),超过规定金额的单项维修由教室管理中心上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审批,教室管理中心配合跟进;

(四)负责公共教室(含研究生学院教室)教学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并为教学提供技术支持;

(五)培训与指导任课教师正确使用教室各种设备。

第十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包括与学校签订的物业外包公司)负责全校公共教室的物业服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做好公共教室的开关门及日常巡检工作;

(二)负责全校公共教室的保洁卫生工作,包括课桌椅、讲台、灯具、窗户、窗帘、电风扇、空调、黑板等基础设施;

(三)负责全校公共教室教学用具的采买、配发工作,包括粉笔、黑板擦、垃圾桶等;

(四)负责教学楼直饮水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报修工作;

(五)协助保卫处做好公共教室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做好教室建设、更新及改造经费预算的审核及使用监督工作;及时审核、审批关于教室临时性维修、维护的事项与预算;


第四章   其他部门的协同管理

第十五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全校公共教室网络稳定畅通及网络信息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处发挥资助育人作用,为教室管理工作增设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七条 学生处、团委加强学生教育与管理,引导广大学生严格遵守学校教室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保卫处负责教学楼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教学楼等周边环境的巡视,完善维护好教学楼公共区域的监控设施,确保教学楼防盗、防火器材及防火标志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九条 其他单位(学院)负责本单位(学院)自管教室的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同时必须向教室管理中心报告本部门教室的基本情况(教室人数、面积、间数、用途等)。研究生学院负责本单位自管教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保证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周末、晚上根据自习学生数量安排相对固定教室给予学生自习,开放时间为每天上午7:00至晚上10:00。其余教室,课余时间关闭。 

第二十一条 教室使用单位必须保持室内环境整洁和各种设施完好,禁止喧闹。

第二十二条 未经教务处、教室管理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教室或将教室改造后变为它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合学校公共教室,其他教室管理由各单位自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教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教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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