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1-06-16 浏览次数: 3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制度,明晰产权,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备并有效利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实行监管,实现其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内容为: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统计与报告、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指导全校的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学校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的一级管理机构,负责对各单位占有与使用学校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使学校赋予的国有资产的代表权、监督管理权、投资收益权、资产处置权。各占有与使用学校资产的单位为学校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

第七条  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办、监审处、工会、教务处、科技(社科)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检查。

(二)对学校资产管理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学校决策。

(三)监督、指导学校各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根据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制订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数据统计、信息汇总、咨询服务工作,合理配置与盘活学校资产。

(三)负责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和资产年报统计上报工作。

(四)负责全校资产的登记、入库、统计、评估、调拨、处置、清查和数据上报等管理工作。

(五)依法指导、管理和实施全校的物资采购工作。

(六)完善资产的有效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建立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考核评价体制与机制。

(七)负责对学校拟开办的经营项目或非转经、合资入股、资产处置等项目进行论证与评估的组织工作,并对学校投入经营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学校产权登记与界定以及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九)代表学校对校办产业占有与使用学校的各类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明晰学校与各企业的产权关系。代表学校对各企业占有与使用学校的各类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并行使学校对各类经营资产的收益权。

(十)负责向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校领导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报告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校办、教务处、科技(社科)处、档案馆、财务处、后勤保障处、图书馆、场馆管理中心等作为学校资产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资产归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范围如下:

(一)校办负责全校办公用房的配置管理工作,负责校誉、商誉、冠名权、商标权等的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场所的管理工作。

(三)科技(社科)处负责对全校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四)档案馆负责全校文物、陈列品、纪念品以及外事活动中的赠品的管理工作。

(五)财务处负责全校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

(六)后勤保障处代表学校对委托后勤公司和在学校投资的校外企业等管理的房屋及配套设施、生活服务设施、水电设施、家具、车辆和植物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学校周转房、教职工集体宿舍、学生宿舍与公寓等属学校产权的住房与宿舍的配置与收益管理工作。

(七)图书馆负责对本馆、各学院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等资料的管理工作。

(八)场馆管理中心负责全校经营性房产和非经营性场馆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占有与使用学校资产的单位为学校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应配备在职的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并成立由单位分管领导任组长、资产管理员和工会委员等不少于3人组成的资产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执行学校资产管理的各项办法、规定,制定本单位资产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申购、论证及参与采购招投标、合同签订、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办理资产清查及完成各类统计报表填制等工作。

(四)做好各类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保管等管理工作,杜绝闲置,合理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提出资产处置意见。

(五)及时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资产管理处报告资产使用情况。

 

第三章  资产的购置及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把好固定资产购置关,提前编制购置计划,做好购置论证,避免重复、盲目购置。资产购置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执行。资产购置完成后,各业务管理部门或各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登记入账。学校另行制订资产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制度。财务处及二级核算单位的财务设固定资产资金总账、分类账,资产管理处设固定资产明细账,使用单位设固定资产明细账与一物一卡的固定资产卡片;各级账务管理单位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建档和损失赔偿制度,固定资产领用、借用及资产移交制度。学校另行制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维护和使用考核制度。各单位应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设专人负责,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制定绩效考评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要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十五条  各单位利用学校非经营性资产(房屋、教室、设备等)进行有偿服务活动,必须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审核后,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另行制订非经营性资产有偿服务管理办法。

 

第四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占有国家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也是作为履行工商登记的有效资信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凡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独立法人单位,必须履行产权登记手续,并向上级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  学校的土地、房屋建筑等要分别单独进行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财政部的有关产权纠纷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资产的评估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资产的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一条  学校资产占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二)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三)校办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四)校办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学校资产评估前必须由相关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报资产管理处审查(重大项目提交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由资产管理处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评估、确认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申请单位必须如实提供评估前和评估后的资料。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与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转让、变卖、置换、投资、租赁、捐赠、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产的处置应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根据处置权限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要求根据不同处置方式,分别进行评估、技术鉴定以及公开招投标、拍卖等。各单位未经学校资产管理处批准不得随意处置资产。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及具体实施方法按照另行制订的《江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与监督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各资产的占用单位应按学校要求,及时报告资产使用情况;并就资产增减变动、结存情况及资产处置情况,向学校资产管理处提供书面报告及报表,报告内容务必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应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及报表格式,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对学校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报告内容务必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对各单位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对各单位资产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各项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各单位对所占有国有资产是否登记齐全,账实相符,统计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三)对所占有资产是否做到合理、有效、节约使用。

(四)资产处置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五)对外投资的资产是否做到保值增值,其收益是否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六)学校资产是否遭到侵犯、损害。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每年对在学校资产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坏,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用于经营性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造成学校资产严重流失的。 

第三十三条  资产的占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损失。

(二)不如实填报资产报表及进行产权登记。

(三)所管辖资产发生损失时,不采取相应措施,不反映、不报告。

(四)不按规定权限,随意处置资产。

(五)擅自变动产权,用于投资经营。

(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资产占用单位以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造成学校资产严重损失、流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学校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